2024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件: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柳州市壮香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肉干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8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猪肉干经抽样检验,样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辣味的猪肉干(热加工熟肉制品)66袋且未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从2024年1月1日起对所有批次产品都没有进行留样。当事人采购猪肉、牛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招回已售出产品,处以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生产和储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滥用、超量食品添加剂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出厂检验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进行出厂检验,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易追溯并查明问题原因。通过抽检的方式可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有效减轻危害后果,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柳州融安金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料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31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到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博白县某生鲜超市销售当事人生产的椰子汁风味饮料经抽样检验,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生产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椰子汁风味饮料共14690瓶,其中自行抽取1瓶用于出厂检验,1瓶用于留存样品。2024年2月2日,当事人以12.5元/件的价格将2448件(共14688瓶)涉案批次椰子汁风味饮料销售给经销商玉林市玉州区某食品商行,再由玉林市玉州区某食品商行投放到被抽检的博白县某生鲜超市及其它商家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招回已售出产品,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菌落总数是衡量食品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食品中的菌落总数不合格,则说明食品有可能存在卫生问题,亦可能会引发食品变质和食品安全事件。通过本案查处,警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树牢食品安全意识,把好食品质量源头关,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柳州市衡沣气体有限公司未履行检查记录义务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日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柳州市衡沣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对前来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查和登记记录的情况下,对融水县韦某成和南丹县覃某杰送来的共110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非公司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11只已超过检定有效期)进行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液化石油气瓶由于流通性强、成本低,在许多城镇以及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城市老旧小区仍被大范围使用,是许多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该气站充装未经定期检测、不合格或报废的气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严重时会导致燃气泄漏起火,甚至引发爆炸事故。通过对违法充装行为的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将对于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具有警示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融安县板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的汽油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0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VIB)进行抽检,样品经钦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显示:甲缩醛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以8380元/吨的价格从南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7.5吨92号车用汽油(VIB),加上原库存的6.1吨92号车用汽油(VIB),根据行情以不同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不合格汽油10.4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车用汽油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的性能和行车安全。GB 17930-2016《车用汽油》国家标准规定,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甲缩醛、苯胺类等化合物,长期使用加入甲缩醛、苯胺类等化合物的汽油会腐蚀汽车发动机系统和排放系统,使油路、喷嘴堵塞,直接影响汽油发动机正常工作。通过查处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违法行为,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与行车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柳州市中汇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谷埠街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9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印图童秋衣进行抽检,经检测被判定所检项目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FZ/T 73025-2019《婴幼儿针织服饰》(合格品)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从生产厂家购进上述涉案服装40件,并向生产厂家索要营业执照、销售单和检验报告(编号:F23-T00045),但检验报告(编号:F23-T00045)检验的服装批次为2022-11-15,与涉案服装非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消费者在购买童装、童鞋时,应注意查看标签、标识,检查所购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避免给儿童使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儿童用品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儿童用品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