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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赔偿

来源: 林春倩 浏览: 33 发表时间: 2025-06-20 17:26:24

527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一些因过期食品产生的消费纠纷,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100元赔偿。

526日晚,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钦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投诉工单,投诉人吕先生称,其524日晚花费9.8元在灵山县某超市购买了“奶油泡芙”和“肉松小贝”两款糕点食品,回家食用“肉松小贝”时发现变质,仔细查看包装盒上的标签才发现两款食品均已过期,吕先生随后拨打了12345热线进行投诉,并要求超市给予100元赔偿。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灵城市场监管所街道投诉工单后,收集了面包和购物小票照片等相关材料。请核对,被投诉奶油泡芙和肉松小贝的保质期均至2025524845分,而投诉人购买时间为当天1809分,此时面包已超过保质期。

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在超市调查了解情况时,该超市店长表示,烘焙食品区每天都会特价销售临期食品,并下架不适合再售的食品,可能是超市员工疏忽,未能及时下架过期的食品,其同意退款,但其认为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因此不同意赔偿。

工作人员表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但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购买到过期食品,说明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存在瑕疵,因此,吕先生要求商超市作出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527日,灵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超市方同意按照吕先生要求给予100元赔偿。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