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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融安县:商家单方约定预付款终止期限侵犯消费者财产权

来源: 李佳峰 浏览: 648 发表时间: 2023-03-31 17:39:16

 近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2022年下半年参与融安县某家具城门店的样板房预订活动,交付了500元订金,商家开有收据,收据上注明了活动的期限,并有“过期作废”的字样;由于某些原因,李女士想退出活动,并要求商家退还500元订金,商家以发票过期为由,拒绝退还订金。

接到投诉后,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马上联系李女士一起到该店了解情况。执法人员告知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消费者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和何时消费,商家在票据上单方约定服务期限,并擅自规定过期作废的行为,是一种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服务期届满后,只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终止了,而商家应当将订金返还消费者,如果商家将订金擅自占有,就是对消费者财产权利的侵犯。

经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和双方当事人协商,商家扣除李女士参加活动时已获得的88元现金红包及礼品,同意退还李女士35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上要理性并保留相关凭证,不要被商家的宣传冲昏头脑,遇到问题要及时拨打12315、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