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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ON
5月18日,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韦先生的投诉,称其于2021年1月参与融安县某家居品牌馆的促销活动,支付 1100元订购2张1.8米的床,因新房一直未装修好,故未能到该店提货,今年5月到该店提货时,店内工作人员且告知货已提,其认为不合理,请市场监管部门帮协调解决。
接到投诉后,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家居品牌馆了解情况,经查看,该门店负责人拿出的订货单,该订货单只有店内工作人员的签字及单上清楚的写着“已提”,在订货及提货时都没有消费者的签字确认。同时,该门店也未能提供其它的材料证明消费者已到店提货。该门店负责人解释,可能是促销活动当天比较忙,工作人员忘记给消费者在订货单上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向商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对于没有签字的送货单原则上无效,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收货人已经收到了货,或者收货人明确表示已经收到货物,并承认送货单有效的,则即便送货单上缺乏签字,也可视为是有效的。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该店同意消费者韦先生重新选购其它同等价位款式的家具,如有多出的价钱由韦先生补差价。消费者韦先生非常满意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消费者理性对待商家的促销活动,在订购商品时,要在订货单上确认签字,订货单才会生效,同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凭证,尽快完成订购商品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