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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买电动摩托车,消委会帮追回“定金”

来源: 陈致信 浏览: 418 发表时间: 2024-01-27 14:50:30

柳州市柳城县一初三学生在未经家人的同意下,支付5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其父母以孩子未成年为由,要求取消本次交易遭到商家拒绝。柳城县消委会介入后,进过普法宣传和调解,使得该起未成年消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罗先生说,其儿子只有15周岁,周一至周五在学校住宿,孩子表示为了回家方便,15日,在没有和父母商量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在柳城县东泉镇汽车站对面的某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店定购了一辆电摩,并通过支付宝缴纳了500元定金。当他知晓后,就找到商家提出退还定金,商家表示,已经按照孩子的要求,对订购的车辆进行了局部装饰,无法退款。

柳城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来到该摩托车修理店调查发现,罗先生儿子预定的电动摩托车已摆放在店门口,该车的外形增加了一些装饰图形。

柳城县消委会表示,罗先生的儿子只有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罗先生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动车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相适应,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110日,柳城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普法宣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回购车预定金500元,并现场签定了《投诉调解书》,使得该起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