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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灵山县化解一起未成年人买“电摩”纠纷

来源: 张小红 浏览: 411 发表时间: 2024-03-20 13:45:46

未成年人“消费自由”造成的后果谁来“买单”?日前,1起由未成年人擅自购买电动摩托车引发的消费纠纷,在灵钦州市山县市场监管局陆屋市场监管所的调解下得到妥善处理。

223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工单,投诉人劳女士称其未成年的女儿擅自到陆屋镇某电动车销售店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动摩托车,要求退货退款遭店家拒绝。

接到投诉后,灵山县陆屋市场监管所调解人员联系当事双方,开展核查调解工作。经调查,223日,劳女士女儿在其和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陆屋镇某电动车销售店购买了电动摩托车。劳女士认为,该店家不应该将电动摩托车售卖给未成年人,遂找店家要求退货退款。而店家认为购买电动摩托车属于劳女士女儿自愿消费行为,且电动摩托车已行驶一定里程影响二次售卖,不同意退货退款。

调解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该店负责人在销售商品时,对难以判明消费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调解人员现场告知劳女士,应该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责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妥善管理和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引导未成年子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并科学合理规划消费。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店家扣除300元相关费用后,退回2500元购车款,劳女士将电动摩托车退还店家,此次消费纠纷得以成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