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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分不清 市场监管部门解难题

来源: 萧持玺 浏览: 320 发表时间: 2024-04-07 22:04:39

321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工单,投诉人钟先生称其在灵山县浙商国际商贸城某二手汽车店订购了一辆汽车并交付了1000元订金,由于其未能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核,便要求取消本次交易,但店家只同意退一半的订金,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之下,钟先生拨打12345热线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

接到投诉后,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圩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展开核查和调解工作。经过调查得知,钟先生于315日在该店订购了一辆汽车,并通过微信向该店工作人员转账1000元,转账时备注为“订金”字样,后由于钟先生因贷款审核不通过等问题提出取消本次交易。但该店工作人员表示,与钟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是钟先生支付的是“定金”而非“订金”,并表示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因此只同意退还500元。调解现场双方对于“定金”还是“订金”各执一词。

工作人员向双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向双方解释“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均不存在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取方有权没收“定金”,“定金”收取方不履行合同,则需向缴纳方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

工作人员同时告知商家,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提前支付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并且明确告知两者的区别。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钟先生1000元购车“订金”。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需要提前支付款项再消费时,要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作出购买决定前,请务必向销售方明确了解和确认,支付的费用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