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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ON
4月2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自买手机消费纠纷案,为其挽回经济损失1000元。
3月24日,谢女士10岁的孩子小温未经监护人同意情,与另一名10岁孩子到灵山县丰塘镇某手机店花费1089元购买了一台OPPO手机。3月30日,谢女士发现后立即与商家沟通协商退款,遭到拒绝后便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进行了投诉。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信息后,展开核查和组织现场调解。
“我有当场询问过那孩子,是不是偷拿家里的钱来购买手机,是的话我不能卖给他。孩子明确说用的是压岁钱,我才向他销售了这台手机。难道孩子拿自己的压岁钱过来买手机,我也不能卖吗?”面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调查询问时,手机店负责人陆某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针对手机店负责人提出的疑问,丰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等条款的规定,并向手机店负责人明确表示,小温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内,花1089元购买手机,已经超过了他的年龄、智力应有的行为能力,因此,不论其手机款来源何处,只要其父母不同意购买这部手机,则手机店必须退货退款。
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手机店同意扣除89元手机折旧费,退还谢女士购机款1000元,至此该起消费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