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TECTION

乘坐超市电梯摔伤 消费者获赔偿1.5万元

来源: 唐坤贤 浏览: 182 发表时间: 2024-06-21 22:38:09

612日下午,贵港市平南县消费者赵女士家属将一面绣有“为民排忧 百姓公仆”的锦旗送到平南县市场监管局大安市场监管所,感谢市场监管人员妥善解决了其与当地超市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

527日,大安市场监管所接到赵女士的电话投诉,称其525日到大安某超市购物,在乘坐电动扶梯的过程中,因电梯太滑导致其摔伤住院。现要求超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2万元。

大安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开展调查调解。超市方认为,赵女士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乘坐电动扶梯时,不扶扶手且随意走动。赵女士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赵女士认为,该超市属于经营场所,是超市的电动扶梯踏板太滑导致赵女士摔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安市场监管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调解人员对该超市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电梯一直正常维保,不存在带病运行的情况。通过查看事发前后2天的监控,调解人员发现,超市正处在升级装修期间,事发前一天,电梯旁边原来张贴的安全乘梯提示语刚好被清除,电梯也做了全方位的保洁,电梯的踏板崭新发亮。事发后10分钟之内,电梯在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超市的3名工作人员分别走下电梯时,都险些滑倒。

 63日上午,大安市场监管所再次组织双方代表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安市场监管所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劝说双方换位思考。经过3小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超市一次性赔偿赵女士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