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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酒店内摔伤 柳城县消委会助力获补偿4500元

来源: 陈致信 浏览: 194 发表时间: 2024-06-21 23:01:27

617日,消费者李女士到柳州市柳城县消委会送上“真心为民办实事、消费维权暖人心”的锦旗。感谢调解人员解决了他与酒店之间存在的人身损害纠纷。

611日,柳城县消委会接到李女士投诉,称其66日在柳城县某酒店入住,因为该酒店拖鞋材质和地板湿滑,导致其摔倒造成头部受伤,酒店服务员带其到医院缝针,但对于赔偿问题,酒店经理表示让其走司法途径。611日,李女士在朋友的建议下打政府热线进行投诉,恳请柳城县消委会帮忙协调酒店对其造成的受伤进行补偿。

经了解,64日下午,消费者李女士入住柳城县某酒店。当晚,李女士准备洗澡时发现,酒店没有提供洗澡用的拖鞋,酒店服务员表示,酒店只提供一次性拖鞋。李女士只能光着脚完成洗澡,次日早上,李女士穿着一次性拖鞋进卫生间洗漱,因地板湿的缘故,其脚底打滑摔倒在卫生间门口,因卫生间跟房间地板有高低差,后脑刚好磕倒台阶上,造成后脑头皮破裂一道口子,医院诊断为右侧筛窦炎症,并做了缝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

611日下午,柳城县消委会组织投诉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李女士表示,其是按天计算工资,因摔伤已经一周没有做工,往后还需要调养几天才能工作,李女士的说法得到酒店负责人认可,并同意免除李女士2晚的入住费用,检查、治疗费用由酒店承担,酒店再一次性补偿李女士误工费4500元,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