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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城县消委会调解一起汽车消费纠纷

来源: 陈致信 浏览: 169 发表时间: 2024-08-28 20:56:51

柳州市柳城县消委会日前调解成功一起汽车消费纠纷,商家同意为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更换全新的新线束一套,赠送3次汽车保养以及安装一台行车记录仪,另外支付2000元作为购车补偿。

8月12日,柳城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冯先生投诉称,其花费49400元,在柳城县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三天后晚上开车发现两个大灯都不亮,打开汽车机盖发现里面保险丝和线路板全部生锈还有黄泥水,疑似水泡车柳城县消委会协调商家为其退款退车。

经了解,冯先生8月7日在该汽车销售公司全款购买了这辆新能源汽车,8月9日晚上开车时发现,车的大灯不亮,打开机盖看到线路板上的线束结了厚厚的“蜂窝状”黄泥,黄泥上还有水的痕迹,疑似该车是泡水车,第二天上午,冯先生开车去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邓店长说是车辆卖之前停在露天草地,蚂蚁爬进去做窝造成的,用酒精清洗一下就可以了。冯先生不认可,当天下午开车去柳州市4S店,4S店回复说可以清洗但以后没有质保。

8月14日,柳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到汽车销售公司现场查看情况,发现车内线路已进行了清洗,保险盒上面的底盒和螺钉明显可见有锈斑,查看该车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5月3日。汽车销售公司表示,该车是6月份从正规途径进货,销售每台新车前都会对车辆进行检查,8月7日卖给冯先生车的时候签订有《汽车交车清单》,但由于蚂蚁爬进轿车的位置不在《汽车交车清单》检查的清单内容,销售人员也不知情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冯先生购买的车辆保险盒线束不是车辆的主要零部件,不符合退款退车的条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经柳城县消委会组织投诉双方3次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汽车销售公司免费为冯先生的车更换原厂全新线束一套,赠送3次汽车保养以及安装一台行车记录仪,另外支付2000元作为冯先生购车补偿,协议达成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